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

时间:2012-04-20 点击:

一、总则

为规范研究中心的学术行为,严肃科研作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、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研究中心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
本研究中心倡导自由学术氛围,提倡严谨的科研作风,反对不端学术行为。鼓励学术创新,宽容失败。本《规定》适合研究中心所有人员。



二、学术道德规范

在学术活动中,本研究中心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,坚持严谨、诚信的原则。

1、引用他人成果(如发表论文、实验数据、方法与结果等)时,自觉规范地注明出处。在转引他人成果时,也应如实注明转引出处。而且所引用的成果部分不能构成自己论文的核心部分或主要部分。

2、以任何形式提交的科研成果、项目申报书、科研情况考核报告、结题、验收等材料,务必要实事求是、客观准确;不能捏造实验数据或夸大结果等。

3、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应按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按顺序署名,而且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。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都应负责,课题主持人或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。

4、研究生发表论文是须经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署名,同时指导老师须对论文负责。

5、进行学术研究时,应对相关学术成果进行充分的查新并阅读,全面该领域已有的科研成果。尊重他人在该领域所作的贡献。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,必须真实地记录实验数据,正确地使用调研结果。



三、学术不端行为

学术不端行为,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、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。

本研究中心人员不得有以下任何一项学术不端行为:

(1)抄袭、剽窃、侵吞、篡改他人学术成果、一稿多投;

(2)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,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;

(3)重复发表相同研究成果,或将内容基本相同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;

(4)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;

(5)故意捏造实验数据、篡改实验过程、实验数据、结果等;

(6)伪造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、专家鉴定意见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;

(7)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;

(8)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等。



四、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

1、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,都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;

2、取消已取得的成果;

3、情况严重者,依情况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